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有田
鄭宏明
何哲榮
鄧光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有田、鄭宏明、何哲榮、鄧光宇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
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叁顆及賭資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