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徐玉琴
上列原告因與 魏淑媛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柒仟
陸佰貳拾肆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6,000元
x12月÷10%=3,12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
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及費用部分:97,624元
三、以上合計為3,217,624元(3,120,000元+97,624元=
3,217,624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