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蘇麗華
上列原告因與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