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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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趙秀裡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平貴 間因返還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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