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趙秀裡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平貴 間因返還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