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733號
原 告 世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廷恭
原 告 杰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豐弘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始合建契約書全部影本
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
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書狀有如主文所示亟待補正事項,乃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