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樹蘭
相 對 人  曾再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100年度埔訴字第2號),
聲請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
據其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投縣埔里
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聲
請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聲
請人99年度之執行業務、薪資所得分別為新台幣6,768元、
86,320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
上訴意旨爭執事項,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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