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556號
原   告  吳中興
被   告  陳世驊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47號妨害自由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自由罪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4月28日(99年度偵續字第886號)
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47號妨害自由案件)
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無訛,該刑事案件審理結
果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必要, 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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