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黎傳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力森節能環保有限公司、 陳金珠 間因
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
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