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告庚○○原告丑○○原告丁○○原告寅○○原告壬○○原告丙○○原告己○○原告辛○○原告乙○○原告甲○○原告戊○○原告子○○被告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