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