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徐子靈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上訴人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受命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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