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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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施鴻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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