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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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詹弘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
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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