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妮翔
黃晉徹
被 告 余美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
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
三個月各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新台幣肆佰元、新台幣伍佰
元,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