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更(一)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更(一)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更㈠字第246號抗告人高企國際有限公司
即CAPITAL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林河平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永祥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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