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盧春杏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森睿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諶鴻達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尚有光陽牌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2002年份、排氣量124立方公分)乙輛及現金36元。如就上開車輛於清算程序中加以變賣,尚需支出鑑定、保管、公告、登報、送達等必要費用,惟參酌該車輛之年份、廠牌、形式等情況及上開車輛已超過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汽車為0年、機車為0年),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市場價值甚低,依經驗法則,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無意見,但請查詢債務人及其子女有無商業保單可列入清算財團供分配,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經本院向債務人查詢稱目前並無投保商業保險,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