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相對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劉忠賢 」之記載,應更正為「簡滄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