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煌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煌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煌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蘇煌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