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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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陳冠齊 被告 徐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徐志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周曉羚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1本金78,980元78,980元2利息112年12月20日113年4月17日(12/365+108/366)5%1,295元合計80,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