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 張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禹謙 律師被告 甘國棟 即宸鉅室內設計工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893元(含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二、被告甘國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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