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玄亮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號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徐玄亮之被繼承人(繼承發生日為民國95年4月20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報被告徐玄亮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