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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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六О三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之配偶 林益如 受判決人 李昭陽 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確定判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八五八、一○七九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後附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林益如為受判決人李昭陽之配偶,聲請人林益如所稱之再審聲請理由,前經受判決人李昭陽曾以相同理由,多次向本院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先後分別以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四五六號、第五二○號、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四五號、第一六八號裁定指駁甚詳,均認再審無理由,而駁回其聲請再審在案,有各該裁定附卷可按。本件聲請人再以相同之原因聲請再審,自不合法,應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卅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聰明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