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八五二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上八時許,在台北市○○區○○路三段八十三號B1波特曼酒吧舉辦同學慶生會,因有同學多位參加,在席間因尿急去廁所,回來時座位就被他位同學坐著,抗告人就改空位坐,有幾位同學舉杯敬我,我就拿起座位上之杯子回敬,不知是否在此不知情的情況下喝下滲有俗稱「搖頭丸」飲料,抗告人係夜校生,是父母心中好孩子,豈敢做出違法情事,請求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
二、經查,抗告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三時許,在台北市○○區○○路三段八十三號B1波特曼酒吧為警臨檢時,經警對抗告人採尿,同一檢體先後送請台北市立療養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呈MDMA(俗稱搖頭丸
)陽性反應,有報告書二紙在卷可稽。而警方於現場臨檢時,當場在舞池旁鋼琴上裝飾用花盆內查獲MDMA九顆,在地上查獲MDMA一顆半,顯見舞廳內有多人吸食MDMA之情形,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以具公信力之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檢、GC/MS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確認分析結果,抗告人尿液呈MDMA陽性反應,其所含MDMA為濃度大於1000/ml,超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值500/ml甚多,有該報告一紙在卷可參,顯見抗告人所吸食之MDMA數量不少,實非如其所稱在不知情況下,因要回敬友人誤喝一口他人滲有俗稱「搖頭丸」之杯子所能造成,原審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稱實不足採信,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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