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丁○○
戊○○訴訟代理人己○○○上訴人乙○○
丙○○甲○○被上訴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註:上訴人甲○○請提出代理乙○○、丙○○之代理委任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鍾貴堯~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