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九號
聲請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二百五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六十八元││├─────────────┼────────────┼──────────┤│合計│六千六百六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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