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乙○○
丙○○甲○○丁○○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陸仟叁佰柒拾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叁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涂春生~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