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號上訴人 曾坤地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何春源 律師 張家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五五三六、六六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第一審檢察官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嫌提起公訴,然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曾坤地並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或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犯行,乃變更起訴法條,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四條論處其侵占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其上訴主張應受無罪之宣告,對於其罪名並無爭執者,參照本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七五號判例意旨,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張惠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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