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一號上訴人 施文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七0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查: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施文欽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
(累犯,處有期徒刑九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證據取捨並認定事實之理由。且敘明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意旨雖指摘第一審判決未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為不當,並陳稱:伊長期服用美沙冬戒除毒癮,足見有心悔改,本次係因小孩生病,伊無法去醫院喝美沙冬,才私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云云;然由上訴人本件犯行之查獲經過觀之,上訴人係經依法強制採尿後始供出伊有施用海洛因,且既自陳以美沙冬替代療法戒癮,其間卻猶故意犯禁而施用海洛因,難認有誠摯改悔之心,確不宜與誠心悛悔而自首者同享減刑之寬典,第一審判決未以其係自首而減輕其刑,並無不當或違法,因認其第二審上訴為無理由等旨(見原判決第一至二頁)。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意推定犯罪事實、調查職責未盡、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
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法院對於自首者,僅係得減其刑,並非必減其刑。上訴人雖係自首本件犯罪,原審法院仍有自由裁酌是否減輕其刑之職權,尚不得以原判決未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率指為違法。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
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上訴人確符合自首規定,且有心改悔,並有孫子需照顧,原判決未予審酌,對上訴人不公云云,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李錦樑法官黃瑞華法官許仕楓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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