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六弄二二選任辯護人賴彌鼎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