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0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5年6月29日、95年8月29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現本院訊問被告後,依現存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惟無羈押必要,爰依同法第101條之2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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