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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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陸萬肆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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