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六樓之二房屋,係
屬原告管理之「乙○○○」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規定,各住
戶均應繳交管理費用以支付大樓各項公共事務推展及設備維護之費用。被告所有
上開房屋每月應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惟被告自民國八十六年
一月至八十六年七月止,共計七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所積欠之管理費合計一萬
六千八百元,迭經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