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捌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