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捌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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