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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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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