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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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