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О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金樑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
   佰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並提出管委會成立會議紀錄、
   核備證明、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管理費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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