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О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金樑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
佰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並提出管委會成立會議紀錄、
核備證明、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管理費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