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二五二號判決(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七五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犯竊盜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五三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