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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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宇第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一人管理人丁○○右被告等因竊佔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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