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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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送達代收人戊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