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劉昌偉
送達代收人黃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