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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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二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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