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 鄭貴文 被告 莊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莊凱文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17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凱文於訴訟繫屬中成年,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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