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 黃柏凱 被告 林曉芳 法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3款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本院108年度補字第645號案件承審法官,於民國108年8月26日非法裁定原告合法起訴之案件,應給付濫權衍生之損失費用,此部分損失由法院認定等語,其關於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及請求數額均未詳,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8日、同年月20日分別送達原告住、居所(居所部分係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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