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蔡曜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又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公司破產,並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茲命聲請人於前揭期限內具體陳報相對人公司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數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三、相對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不能清償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多數債權人債務之事實,仍須進行調查,爰請補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二)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四)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五、相對人公司五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六、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七、相對人公司設備資產之清冊,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八、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341,124元本息等節,固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0年12月15日北院忠110司執正字第118833號通知【含①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110年11月30日具狀對相對人之存款債權聲明異議、②本院提存所110年12月9日(109)存勇字第466號函對相對人之提存款債權聲明異議】暨本院110年12月15日北院忠110司執正字第118833號債權憑證,以及相對人回復聲請人之電子郵件內容欲證明相對人目前已無清償能力。惟仍請聲請人再提出相對人公司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情事;暨債務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九、請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