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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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潮秩字第125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屏警刑
專字第09400235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
鍰新台幣壹萬元。
責付之船用柴油肆佰公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4年8月10日上午11時許。
㈡地點:屏東縣○○鄉○○路○○○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前揭時地駕駛車牌號
碼00–3960號自用小貨車運送易燃之船用柴油400公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責付之船用柴油400公升。
㈣卷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
雄營業處流量計印數機收油紀錄單及現場照片2張可證。
三、另查本案責付之易燃之危險物品運輸船用柴油400公升,係
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所定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款之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運輸之查禁物,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
22條第1項第2款、第2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