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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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5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捌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