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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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鍾美瑩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持
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至特定機構預借現金,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
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向原告清償,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給付原告按日
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延滯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茲被告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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