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六九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
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