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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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易字第五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中秩字第三八六號裁定
處以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裁處罰鍰新
臺幣(下同)壹萬元,惟被處罰人經通知已逾法定期間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廿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查被處罰人共有罰鍰壹萬元未繳,以罰鍰總
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廿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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