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О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原告租賃權利存續
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