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四三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張寶彩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玖佰陸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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